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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原告: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: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: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08號2.事實發生日:104/09/02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本公司於104年8月6日收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,請求本公司於繳回C4頻段前,不得使用C1頻段;及應立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申請繳回C4頻段。104年9月2日收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追加起訴狀,追加訴請本公司給付10億580萬元。4.處理過程:本案已訂於104年9月14日上午10時45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。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本公司已依法院假處分裁定,於7月14日提供反擔保9億2,700萬元,得持續使用本案訴訟所指之C1頻率及供2G使用之C4頻率。本公司將續就本案進行相關爭訟程序,維護本公司權益,用戶之權益亦不會受影響。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本公司將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。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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